8月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公安部令第176号)。
其核心目标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安机关的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防范和治理网络违法犯罪。
原2018年9月1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同时废止。
对比2018年发布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与2026年发布的《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公安部令第176号),新《办法》并非局部的文字修补,而是顺应国家数字经济与网络安全法治体系演进(纳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进行的系统性重构。
新《公安机关网络空间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看似是针对企业、数据处理者和网络运营者的监管规范,但其核心保护标的是公民在数字空间中的合法权益、个人信息安全以及公共安全。这些方面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一、 事关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纳入检查范围,公安机关对数据处理者和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检查成为常态。
这意味着企业非法收集、滥用公民个人信息、过度索权、违规买卖或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将受到公安机关更严格的线上巡查和现场检查。普通人在日常使用App、办理线上业务时,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将得到更强有力的制度性压降。
二、事关大数据“杀熟”与不良信息
新规明确将“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推荐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以及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禁止传输信息采取防范措施,列为重点检查内容。
这直接关系到普通人日常上网时算法推荐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公安机关督促企业落实算法安全,有助于减少算法滥用导致的恶意推送、诱导沉迷、大数据“杀熟”以及网络诈骗信息的精准泛滥,净化网络空间。
三、 事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与重要系统安全
检查对象覆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电信、金融、能源、交通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网络。
普通人每天都在使用的银行转账系统、网上购物平台、交通出行码、通信网络等,一旦遭到网络攻击或瘫痪,会直接影响日常生活。公安机关对这些系统实施年度等保检查、漏洞扫描和远程检测,本质上是在为百姓的日常数字化生活筑牢安全底线,防止大规模断网、账户资金受损或公共服务中断。
四、 事关电信网络诈骗源头隐患
新规要求检查对象是否依法落实网络安全、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措施,是否依法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
许多电信网络诈骗和黑灰产往往源于互联网服务商或网络运营者的安全防护漏洞。公安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堵塞漏洞、落实实名制和日志留存,能够从源头上挤压黑灰产的生存空间,降低普通人遭遇网络诈骗、账号被盗的概率。
五、 事关重复检查与过度执法,保障企业活力
新规规定对日常现场检查实行统筹协调、结果复用,明确“本年度其他主管部门已经开展的现场检查,公安机关复用相关检查结果,不再重复开展现场检查”,并严禁乱收费或指定购买产品。
绝大多数老百姓同时也是各类中小企业主、创业者或企业员工。规范、温和且高效的执法机制,能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保障市场主体活力,间接维护老百姓的就业与经济稳定性。
六、 管辖权限与重点对象
现场检查由运营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个人作为检查对象由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
监督检查对象涵盖互联网接入、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信息服务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公共上网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及其建设者、维护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其建设者、维护者;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其他依法可监督检查的对象;曾发生安全事件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被行政处罚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内容包括联网单位备案、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志留存、等级保护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病毒与攻击防范、漏洞整改、禁止信息传输防范、算法安全主体责任、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以及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与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的情况。在国家重大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相关运营者、处理者开展专项检查,重点评估工作方案、风险评估、应急处置预案、防范措施及事件报告情况。
七、监管范畴与对象有变化
原《规定》聚焦于传统的互联网安全,新《办法》明确将网络空间安全定义为涵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三大板块。原《规定》的监管对象主要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新《办法》扩大至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网络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等全域主体。
八、检查内容与重点有变化
除原有的等保合规、日志留存、攻击防护及违法信息防范外,新《办法》重点增加了对“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以及“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推荐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监督检查。原《规定》对开办未满一年、2年内发生过安全事件或受过行政处罚的开展重点检查;新《办法》对曾发生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事件或未履行法定义务被行政处罚且未按要求整改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九、检查方式与程序机制有变化
新《办法》细化并增加了网络信息巡查、信息审核能力测试、漏洞扫描、漏洞探测以及渗透性测试等线上线下结合的多元技术手段,并对远程检测和能力测试明确了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的程序。新《办法》确立了明确的年度检查频次(如对等保三级以上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开展一次日常现场检查),并强调与网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结果复用机制,避免重复交叉检查。新《办法》对公安机关委托安全服务机构开展漏洞探测和渗透性测试做出了全流程安全管理、背景审查及保密承诺的严格规定。
十、风险处置与执法工具箱有变化
新《办法》丰富了执法和风险处置手段,除传统的责令整改与行政处罚外,新增了多层次的柔性与刚性处置措施。公安可向被检查对象发放,或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发放,督促加强管理。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可向社会发布不指向具体对象的安全风险通告。针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发生安全事件的,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可对网络运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对数据处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组织或个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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